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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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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信息公开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重要作用,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采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学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各单位发现本职责范围内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并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信息依公开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信息和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七条 学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学校对于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第二章第七条所规定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主动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已经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天津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党办校办。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统一发布和公开的各项学校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工作内容应当接受学校定期考核。

各单位应当明确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有:

(一)网站

  学校主页、办公网、信息公开网、学校各单位网站,是学校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

(二)其他载体

学校综合利用校报、广播、有线电视等媒体以及宣传栏、新闻发布会、年鉴、简报、年报等,及时公开学校信息。

(三)其他公开途径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审定。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其他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类紧急信息依照学校应急预案规定程序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学校信息的用途。申请人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否则不予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并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根据下列情况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学校信息,除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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